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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屏東縣新園鄉新園國民小學

校園公告

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
依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未滿20歲之人不得吸菸。違反前述規定者,依同法第42條規定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;未成年者,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。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,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,並按次處罰;行為人為未成年者,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。

本校將持續辦理無菸校園各項宣導活動,對於校內吸菸行為落實巡查工作,針對校園內特定被陳情地點之巡查、勸阻,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權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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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4-30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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